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蘆竹鄉農會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七月加入匪党前後集會二次密謀發展組織吸收党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