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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潘勝治逃亡中甚表同情,被潘利用以支持經濟來源,資助潘勝治現款、黃金。(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4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已明知另一被告潘勝治欲與匪幫聯絡,竟為借款,自不無供給叛徒金錢之罪嫌,原審未於此等處詳求,遽予諭知無罪,似嫌率斷!擬將此部份撤銷,發還嚴為復審報核。(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德勝一名,是否有資匪罪嫌?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德勝一名,是否有資匪罪嫌?准如所擬,發還復審。(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7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已明知另一被告潘勝治欲與匪幫聯絡,竟為借款,自不無供給叛徒金錢之罪嫌,應將此部份撤銷,發還嚴為復審報核。(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邱肇德、林德勝兩部分,應准轉呈核示,另三名被告吳奚、林武河、蕭萬壽,參加匪幫會議,分任匪幫鎮鄉委員,另案被告吳萬成供證甚詳。該三被告縱未允許擔任匪幫委員,或所參加者非匪幫正式會議,亦不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遽仍諭知無罪,殊嫌率斷!應將此三被告部分均予撤銷,發還嚴為復審,連同邱肇德、林德勝部分,一併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28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2-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2-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2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