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邱肇德、林德勝兩部分,應准轉呈核示,另三名被告吳奚、林武河、蕭萬壽,參加匪幫會議,分任匪幫鎮鄉委員,另案被告吳萬成供證甚詳。該三被告縱未允許擔任匪幫委員,或所參加者非匪幫正式會議,亦不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遽仍諭知無罪,殊嫌率斷!應將此三被告部分均予撤銷,發還嚴為復審,連同邱肇德、林德勝部分,一併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