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公論報推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參加匪黨組織,擔任鶯歌支部委員,吸收黨羽積極從事叛亂工作,39年與黃培奕潛匿台北三峽武裝基地活動,並用手榴彈自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