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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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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公論報推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參加匪黨組織,擔任鶯歌支部委員,吸收黨羽積極從事叛亂工作,39年與黃培奕潛匿台北三峽武裝基地活動,並用手榴彈自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第15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參加匪黨組織,擔任鶯歌支部委員,吸收黨羽積極從事叛亂工作,39年與黃培奕潛匿台北三峽武裝基地活動,並用手榴彈自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有為匪党圖顛覆政府着手實行之事証(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又王石頭向鶯歌國校駐軍購買手槍一枝手榴彈二枚部隊應嚴予查究該駐軍關係人法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第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