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第二大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被控犯行描述
紀金水於四十二年七月參加東山戰役被匪俘獲拘送福州洪塘匪政學大隊受匪訓練約二月在受匪訓期間曾捏造在東山戰役時將其伍長打死之謊言企圖得到匪幫信任;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紀金水於四十二年七月參加東山戰役被匪俘獲拘送福州洪塘匪政學大隊受匪訓練約二月在受匪訓期間曾捏造在東山戰役時將其伍長打死之謊言企圖得到匪幫信任;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