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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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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字第121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自幼為匪工作復參加叛亂組織,歷任匪偽職務,一貫從事於顛覆政府之行為,又接受特工訓練,銜命潛台謀刺總統及政府首長暨國際重要友人、訪華之美要員,並破壞交通工廠、散發傳單、擾亂制序、動搖人心國本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巔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黨黨員,任游擊隊傳遞員屢混入營區消滅軍團,後參加匪黨組織充任匪偽相區級幹部,受匪策遣來台交付暗殺政府首要及美國訪華要員、破壞交通工廠等任務,偽裝反共義士抵台後乘機描繪金們意圖標記軍事設備情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共匪游擊隊擔任傳遞員為匪任偵查工作陸續殺害國軍幹部,參加匪黨後充任鄉區級匪幹,受特工訓練後受命偽裝反共義士,來台企圖從事暗刺殺政府及美國訪華要員及破壞交通工廠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6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巔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