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幼為匪工作復參加叛亂組織,歷任匪偽職務,一貫從事於顛覆政府之行為,又接受特工訓練,銜命潛台謀刺總統及政府首長暨國際重要友人、訪華之美要員,並破壞交通工廠、散發傳單、擾亂制序、動搖人心國本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巔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原判決核准
為匪黨黨員,任游擊隊傳遞員屢混入營區消滅軍團,後參加匪黨組織充任匪偽相區級幹部,受匪策遣來台交付暗殺政府首要及美國訪華要員、破壞交通工廠等任務,偽裝反共義士抵台後乘機描繪金們意圖標記軍事設備情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為共匪游擊隊擔任傳遞員為匪任偵查工作陸續殺害國軍幹部,參加匪黨後充任鄉區級匪幹,受特工訓練後受命偽裝反共義士,來台企圖從事暗刺殺政府及美國訪華要員及破壞交通工廠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