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39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碱業公司安順廠人事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蓋天予對自幼受匪幹劉振生等思想薰陶,民國廿六年自日本留學返國後,從事汪偽教育訓練黨務等機關工作,日本投降後改名郭天昭,旋又更名蓋天予,偽造國民身分證及籍貫學經歷,潛匿天津,再度投匪,接受劉匪振生領導,參加匪黨中央政治局之唐山區工作委員會,從事工選活動,卅七年銜劉匪之命潛台,從事諜報及統戰活動,嗣以時局變化聯絡中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