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突擊第二大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朝觔於四十二年七月參加東山戰役被匪俘獲拘送福州洪塘匪政學大隊受匪訓練約二月在受匪訓練期間曾參加匪控訴大會捏造其表妹在台選美大會時被選為亞軍經送往美國慰勞返台後羞憤自殺其表弟亦因此投河而死之謊言向群眾控訴取悅匪幫;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黃朝觔於四十二年七月參加東山戰役被匪俘獲拘送福州洪塘匪政學大隊受匪訓練約二月在受匪訓練期間曾參加匪控訴大會捏造其表妹在台選美大會時被選為亞軍經送往美國慰勞返台後羞憤自殺其表弟亦因此投河而死之謊言向群眾控訴取悅匪幫;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於徒刑執行中押送金服勞役而奉命參加東山戰役對共匪作戰被俘拘送福州匪政治學習大隊管訓思想顯均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