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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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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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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二十八年八月加入匪党負責芦竹支部小組吸收廖振駒入党参加集會三次并支持党羽競選地方辳會理事長藉以擴充組織力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第15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認為匪黨黨員介紹自首份子廖振駒與呂喬木相識因而参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審未予訊明遽處極刑尚嫌輕率擬將此部份原判罪刑撤銷發回復審明確另擬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有為匪党圖顛覆政府着手實行之事証(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經核黃玉枝一名已據原判理由欄經傳呂喬木廖振駒林元枝等到庭具結証明屬實是黃之犯罪自白已與事實相符除飭黃玉枝仍應照原判處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第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