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為匪宣傳,30年經趙匪鵬山吸收加入共產黨,同年吸收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又前往匪根據地從事民運及文工活動,為匪工作,來台後藉擔任調查局承辦偵防業務之機會肆意包庇匪諜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四十七年五月間承辦馬仲達匪產案,因案情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被保釋,史乃託程遠熙轉告許文華出款疏通了事,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新台幣伍仟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予以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恐貪汙案發,心生恐懼,乃遵命照辦,史與為因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經管該匪產人林大炭稱,案情麻煩,林深恐史檢舉其隱匿匪產,乃先後交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與史花用(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共產黨,同年吸收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又前往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因其妻易名李秉琳,冒充海軍某艦前副長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其妻及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史與為因郭子猷之介紹,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該史與為明知郭子猷為匪黨分子,竟正式簽註郭子猷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以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告許文華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即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該匪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的人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其索款,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亦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曾介紹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其妻易名李秉琳冒充海軍某艦前副長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進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五月間被告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向關係人許文華索賄美金100元新台幣5000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詐索新台幣(7)萬2250元五十二年四月間承辦周公甫匪產案詐索新台幣(1)萬2000元(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29年參加匪文工隊,30年正式參加匪黨,為匪從事民運等活動,並介紹繆慰萱加入匪黨,來台後滲入調查局,並於47年包庇同黨郭子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調查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與為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和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告許文華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其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周匪財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的人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海軍人員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同郭子猷等隨艦來台,40年,史因郭介紹認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鴻烈後,於42年正式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涉匪嫌,史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該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向許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時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謂胡該款係不法所得,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遂將款交史,史竟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史承辦周公甫匪產案時,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恐其找麻煩,乃於同年四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曾介紹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將其妻亦名為海軍某艦前副司令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間被告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向關係人許文華索賄美金100元新台幣5000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詐索新台幣(7)萬(2250)元五十二年四月間承辦周公甫匪產案詐索新台幣(1)萬(2000元)(其他)
29年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經舟山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先後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000)餘元(其他)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海軍人員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其妻及郭子猷等隨艦來台,40年史因郭介紹認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鴻烈後,於42年正式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涉匪嫌,史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該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向許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時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謂胡該款係不法所得,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遂將款交史,史竟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史承辦周公甫匪產案時,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恐其找麻煩,乃於同年四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29年曾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經舟山來台,40年因郭子猷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47)年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先後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250)元(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民國29年冬、30年春先後參加匪文工隊及匪黨,為匪從事民運等活動,并介紹繆慰萱參加匪黨,來台後,滲透調查局,并於47年包庇同黨郭子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調查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與為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和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向許文華索賄,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史與為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於簽准該胡寶樹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上開存款係其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竟向周匪財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其索取款項,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原判決核准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某軍艦人員李秉成之妹,及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經郭子猷介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宏烈,42年正式滲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渠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子猷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承辦偵查馬仲達叛亂案,因案內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乃托程遠熙向許索賄,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查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簽准胡寶樹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存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渠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承辦周公甫匪產案,竟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並索取款項,林深恐其找麻煩,乃於同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29年曾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並吸收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38年協同郭子猷經舟山來台,40年因郭介紹與調查局台中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郭涉有匪嫌,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案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000)元等(其他)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