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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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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8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七級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為匪宣傳,30年經趙匪鵬山吸收加入共產黨,同年吸收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又前往匪根據地從事民運及文工活動,為匪工作,來台後藉擔任調查局承辦偵防業務之機會肆意包庇匪諜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四十七年五月間承辦馬仲達匪產案,因案情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被保釋,史乃託程遠熙轉告許文華出款疏通了事,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新台幣伍仟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予以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恐貪汙案發,心生恐懼,乃遵命照辦,史與為因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經管該匪產人林大炭稱,案情麻煩,林深恐史檢舉其隱匿匪產,乃先後交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與史花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2條2項)、刑法(34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徐韓生(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共產黨,同年吸收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又前往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因其妻易名李秉琳,冒充海軍某艦前副長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其妻及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史與為因郭子猷之介紹,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該史與為明知郭子猷為匪黨分子,竟正式簽註郭子猷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以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告許文華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即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該匪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的人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其索款,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匪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亦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曾介紹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其妻易名李秉琳冒充海軍某艦前副長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進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五月間被告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向關係人許文華索賄美金100元新台幣5000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詐索新台幣(7)萬2250元五十二年四月間承辦周公甫匪產案詐索新台幣(1)萬2000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705號、(55)機秘(乙)第10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6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暫無資料(121條1項)、暫無資料(339條1項)、暫無資料(346條1項)、暫無資料(134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加匪文工隊,30年正式參加匪黨,為匪從事民運等活動,並介紹繆慰萱加入匪黨,來台後滲入調查局,並於47年包庇同黨郭子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調查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與為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和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告許文華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乃於簽准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款係其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向周匪財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的人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海軍人員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同郭子猷等隨艦來台,40年,史因郭介紹認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鴻烈後,於42年正式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涉匪嫌,史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該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向許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時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謂胡該款係不法所得,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遂將款交史,史竟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史承辦周公甫匪產案時,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恐其找麻煩,乃於同年四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曾介紹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潛至舟山將其妻亦名為海軍某艦前副司令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同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正式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間被告承辦馬仲達叛亂案向關係人許文華索賄美金100元新台幣5000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詐索新台幣(7)萬(2250)元五十二年四月間承辦周公甫匪產案詐索新台幣(1)萬(2000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經舟山來台,40年間因郭子猷之介紹與調查局台中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47)年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先後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000)餘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海軍人員李秉成之妹,以軍眷關係偕其妻及郭子猷等隨艦來台,40年史因郭介紹認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鴻烈後,於42年正式滲入調查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涉匪嫌,史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該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向許索款,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史承辦胡寶樹匪嫌案,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時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謂胡該款係不法所得,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遂將款交史,史竟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史承辦周公甫匪產案時,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之索取款項,林恐其找麻煩,乃於同年四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曾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經舟山來台,40年因郭子猷介紹與調查局台中調查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徵詢其意見,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47)年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先後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250)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侍戰丙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台統(二)達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3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9年冬、30年春先後參加匪文工隊及匪黨,為匪從事民運等活動,并介紹繆慰萱參加匪黨,來台後,滲透調查局,并於47年包庇同黨郭子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調查局偵查馬仲達叛亂案,由史與為承辦。因其財產涉及益和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迨案情調查清楚,許獲保釋,史乃托程遠熙轉向許文華索賄,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史與為承辦胡寶樹匪嫌案,調查中獲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於簽准該胡寶樹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上開存款係其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史與為,史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間,因承辦周公甫匪產案,竟向周匪財產經管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人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即向其索取款項,林深恐史找麻煩,乃於同月及同年七月間先後交付史與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玉章(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參與趙鵬山實際負責之文工隊演話劇,參與協助宣傳工作,30年經趙匪鵬山介紹加入匪黨,吸收青年繆慰萱參加匪黨,31年復至匪根據地從事民運文工活動,38年至舟山將其妻易名為李秉琳,冒充某軍艦人員李秉成之妹,及郭子猷等乘艦來台,40年間經郭子猷介識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中調查站陳宏烈,42年正式滲入該局工作,47年該局以郭子猷涉有匪嫌,渠明知郭為匪黨分子竟與庇護,簽註郭子猷思想忠貞並無匪嫌,且願以生命擔保,致該局將郭子猷匪嫌線索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五月間,承辦偵查馬仲達叛亂案,因案內財產涉及益利輪船公司經理許文華,案結許獲保釋,乃托程遠熙向許索賄,先後收受美金一百元及新台幣五千元。四十九年五月間,承辦胡寶樹匪嫌案,查悉胡在雍興公司曾盜賣廢花得款放息,存有新台幣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元,簽准胡寶樹辦理附匪登記後,向胡表示該存款係不法所得,應轉送慈善機關,胡信以為真,將款交付,渠即據為己有。五十二年四月承辦周公甫匪產案,竟向周匪財產管理人林大炭表示案情麻煩,調查局員有權隨時傳喚問話,於詢問來台情形及家庭狀況後,並索取款項,林深恐其找麻煩,乃於同月及七月間先後交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曾為匪協助宣傳工作,30年加入匪黨嗣又為匪從事民運文工活動並吸收青年學生繆慰萱加入匪黨,38年協同郭子猷經舟山來台,40年因郭介紹與調查局台中站發生工作關係,42年入該局工作,47年郭涉有匪嫌,竟為郭簽註思想忠貞願以生命擔保,致該郭匪嫌案註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承辦馬仲達等匪嫌三案收受賄款美金100元新台幣(8)萬(9000)元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台統(二)達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21條1項)、刑法(339條1項)、刑法(346條1項)、刑法(134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