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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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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8號
原始職業
農業化工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充匪馬莊鄉鄉長,30年由袁姓匪幹吸收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徐韓生(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代理東台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10月受匪派任該鄉鄉長,30年經一袁姓匪幹吸收參加匪黨,32年因受匪區長之猜疑,逃往日偽佔領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代理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10月受匪派任該鄉鄉長,30春加入匪黨,32年因受匪區長之猜疑,逃往日偽佔領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705號、(55)機秘(乙)第10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6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代理東台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10月仍受匪派任該鄉鄉長,30年經一袁姓匪幹吸收參加匪黨,32年因受匪區長之猜疑逃往日偽佔領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警檢聲字第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各處有期徒刑並諭知奪權,認事用法,固無不當,惟查被告等早年參加匪黨,來台後又分別寄生於我部隊或政府機關,雖尚未發現有其顛覆活動事證,但其行為難予寬恕,原判量刑嫌輕,爰依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業永(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代理東台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10月經匪派任該鄉鄉長,30年經一袁姓匪幹吸收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在家鄉代理東台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栟茶為匪偽竊據仍受匪派任原職,30年加入匪黨,32年因受匪區長之猜疑逃往日偽佔領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引誘入黨,來台後均尚各安生業,亦無發現其他不法情事,同以未向政府自首,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在家鄉代理東台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栟茶為匪偽竊據仍受匪派任原職,30年加入匪黨,32年因受匪區長之猜疑逃往日偽佔領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郭子淵、蔡文仲、蔡竹安、張芫芬、徐紫亭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侍戰丙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台統(二)達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3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為匪蒐集情報或徵募財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玉章(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任匪馬莊鄉長,為匪徵伕徵糧,推行二五減租,30年初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9年代理栟茶區馬莊鄉鄉長,同年冬栟茶為匪竄據受匪派任該鄉鄉長,為匪徵伕徵糧,推行二五減租,30年經袁姓匪幹吸收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台統(二)達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