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就讀栟茶小學時,參加該校兒童團,充任副中隊長,32年前往蔡家樓協助其兄郭子猷為匪工作,35年充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其他聲請駁回
29年就讀栟茶小學時,參加該校兒童團,充任副中隊長,32年在匪竊據地蔡家樓經郭子猷及徐友梅吸收參加匪黨,34年在文工隊擔任總務,35年充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29年曾任匪兒童團副中隊長,32年經乃兄郭子猷吸收加入匪黨,34年在匪偽文工隊擔任總務,35年充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29年即參加該栟茶小學兒童團充副中隊長,32年在蔡家樓經郭子猷及徐友梅吸收參加匪黨,34年在青年文工團擔任總務,35年充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各處有期徒刑並諭知奪權,認事用法,固無不當,惟查被告等早年參加匪黨,來台後又分別寄生於我部隊或政府機關,雖尚未發現有其顛覆活動事證,但其行為難予寬恕,原判量刑嫌輕,爰依聲請覆判(其他)
29年參加該栟茶小學匪兒童團充副中隊長,32年在蔡家樓經郭子猷介紹加入匪黨,34年在文工團擔任總務,35年任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29年曾任匪兒童團副中隊長,32年加入匪黨,34年在匪偽文工團擔任總務,35年任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29年參加拼茶小學匪兒童團,32年為其兄郭子猷介紹加入匪黨旋去滬就讀三十八年隨軍來台,惟以身為國軍軍官未能坦率自首故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罪特從重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32年加入匪黨曾任匪兒童團副中隊長、匪偽文工團總務、學產保管會委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郭子淵、蔡文仲、蔡竹安、張芫芬、徐紫亭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為匪蒐集情報或徵募財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核准
29年參加栟茶小學匪兒童團充副中隊長,32年,在匪竊據地區蔡家樓經郭子猷及徐友梅吸收參加匪黨,編入小組活動,蒐集清算鬪爭資料,從事鬥爭工作,34年在文工團擔任總務,35年任匪馬莊鄉學產保管委員會委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29年在其家鄉參加匪兒童團副中隊長32年參加匪黨為匪從事鬥爭工作34年任匪青年文工團總務35年任匪學產保管會委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