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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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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8號
原始職業
台中市立第一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參加共產黨,30年在馬莊鄉組訓地方青年,為匪工作,29年到33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17人加入共產黨,33年為匪赴滬採購物資,34年奉匪派遣至滬打入中國國民黨各種組織,進行破壞活動並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與史與為藉在調查局承辦偵防業務肆意庇護匪諜份子(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徐韓生(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參加共產黨,30年在馬莊鄉組織匪青抗會,辦理總務,29年到33年修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參加匪黨,33年為匪赴滬採購物資,34年奉匪派遣至滬打入中國國民黨各種組織,進行破壞活動,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派前潛台,來台後復指示同案被告史與為藉在調查局承辦偵防業務之機肆意庇護匪諜份子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參加共產黨,30年在馬莊鄉組訓地方青年,並發展組織,29年到33年修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參加匪黨,33年為匪赴滬採購物資,34年奉匪派遣至滬打入中國國民黨各種組織,進行破壞活動,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派前潛台,來台後復指示同案被告史與為藉在調查局承辦偵防業務之機肆意庇護匪諜份子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余伯泉(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侍戰丙第705號、(55)機秘(乙)第10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6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經軍訓教官徐靜漁介紹參加匪黨,30年在馬莊鄉組織匪青抗會,同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3年匪令其往返上海為匪採購物資,34年奉匪派遣至滬打入中國國民黨各種組織,進行破壞活動並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與匪取得聯絡,且以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展開活動,惟為策安全,於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工作,以資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魏宜智(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經軍訓教官徐靜漁介紹參加匪黨,30年在馬莊鄉組織匪青抗會,同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3年匪令其往返上海為匪採購物資,34年奉匪派遣至滬打入中國國民黨各種組織,進行破壞活動並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與匪取得聯絡,且以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展開活動,惟為策安全,於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工作,以資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經軍訓教官徐靜漁介紹參加匪黨,曾任匪偽青抗會總務民兵大隊長,同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曾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能與匪取得聯絡,並因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活動,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以資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在家鄉加入匪黨,曾任匪偽青年抗日會總務民兵大隊長,並為匪發展組織吸收徐紫亭等19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曾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匪偽其來台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能與匪取得聯絡,並因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活動,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侍戰丙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史與為郭子猷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經軍訓教官徐靜漁介紹參加匪黨,曾任匪偽青抗會總務民兵大隊長,同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曾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能與匪取得聯絡,並因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活動,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以資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在家鄉參加匪黨,曾任匪偽青抗會總務民兵大隊長為匪發展組織,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並為匪搜集各種資料,38年匪偽派其來台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能與匪取得聯絡,又因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活動,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侍戰丙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台統(二)達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3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後,積極活動,擴大叛徒組織,并銜匪命來台潛伏,介紹同黨史與為滲入調查局,互為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玉章(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李光耀(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經軍訓教官徐靜漁介紹參加匪黨,曾任匪偽青抗會總務民兵大隊長,同年先後吸收徐紫亭等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曾搜集各種有關資料,38年在上海受匪華東局命其來台發展組織,抵台後,因與匪黨聯絡地址變更,未能與匪取得聯絡,並因台灣治安嚴密,亦未敢活動,40年間介紹史與為滲入調查局工作,以資照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28年在家鄉加入匪黨,曾任匪偽青年抗日會總務匪偽民兵大隊長匪黨支部書記,先後吸收郭子淵徐紫亭等19人加入匪黨,34年匪偽派其赴滬進行破壞活動並為匪搜集各種資料,38年偕同史與為經舟山來台因台灣治安良好,未敢蠢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台統(二)達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5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