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經莊金敏介紹加入匪黨,莊獲釋後與其會晤二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被告在自白書所供稱與其他人之供詞,不足以認定參加叛亂組織,惟其思想受匪黨影響,依法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時與王石頭交往一起飲酒(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