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思想左傾同情匪党各藏匿逃亡叛徒呂東聲楊阿坤蔡宗林廖振駒等在家住宿并供給膳食(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