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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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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074號
原始職業
華南銀行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因參加組織叛亂行為於47年在執行中,因病保外,復再與廖匪文毅取得聯繫,任「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吸收黨徒,擴大組織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4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保外就醫期間,不知悔改,與廖逆文毅聯絡,任「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再度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黎玉璽(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保外就醫期間,不知悔改,與廖逆文毅聯絡,任「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再度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1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9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4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田文心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