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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匪之吸收訓練後派充小學教員,從事叛亂發動鬥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幫訓練,曾被派充小學教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原籍威海衛陷匪後,受匪訓練,38年潛離匪區輾轉來台,未繼續為匪工作,亦未自首或聲明與匪脫離關係。(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