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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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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7號
原始職業
竹東郵電局話務佐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與劉匪興炎接近並聆取劉匪對時局評論……與匪親近其思想顯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鼎宗時常聆取劉匪對政治與時局之荒謬言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餘邱添喜等量刑均嫌輕,擬均飭照原罪名改判,邱添喜彭錦書二名各徒刑十五年,韓阿珍傅東火各處徒刑七年,田春木李祥錦李保榮楊鼎宗陳英保等均令感訓期為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與劉匪興炎接近並聆取劉匪對時局評論……與匪親近其思想顯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