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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666號
原始職業
利民輪二副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陳力群為匪諜密不檢舉反代為傳遞情報地圖(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力羣將我軍在馬祖島部隊番號情形託高桂麟轉交葉友倫,帶往香港轉與林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罪証雖不足嫌疑均甚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