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8年經劉福增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參與集會並研讀共黨書籍,於民國39年向政府自首,惟於自首後,曾受簡進福等之邀偕同吳德儀為陳敬賢治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八九月間在桃園由另案已決叛徒劉福增介紹參加匪黨「學聯部」組織受其領導開會十餘次卅九年二三月間經劉福增派往被告簡進福家居住體驗農民生活幷受命令吸收被告簡進福及李水金為黨員俾作掩護準備尚未照辦(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八九月間在桃園由另案已決叛徒劉福增介紹參加匪黨「學聯部」組織受其領導開會十餘次卅九年二三月間經劉福增派往被告簡進福家居住體驗農民生活幷受命令吸收被告簡進福及李水金為黨員俾作掩護準備尚未照辦(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