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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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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8號
原始職業
尖石鄉公所森林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英保曾往訪楊鼎宗坐談,適叛徒劉興炎殷啟輝鄭香廷亦在其處,遂互相發言毀謗政府……該陳英保身為公務人員,應如何擁護政府,乃對殷匪抨擊政府之言論,不持不予糾正反而同情共鳴,其思想行為顯不純正,為訓練其思想激發愛國精神,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聲請裁定施以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殷啟輝接近常附和殷匪抨擊政府……思想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英保與在逃匪徒殷啟輝為伍且常發言抨擊政府等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餘邱添喜等量刑均嫌輕,擬均飭照原罪名改判,邱添喜彭錦書二名處徒刑十五年,韓阿珍傅東火各處徒刑七年,田春木李祥錦李保榮楊鼎宗陳英保等均令感訓期為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徒殷啟輝接近常附和殷匪抨擊政府……思想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