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8號
原始職業
尖石鄉公所森林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英保曾往訪楊鼎宗坐談,適叛徒劉興炎殷啟輝鄭香廷亦在其處,遂互相發言毀謗政府……該陳英保身為公務人員,應如何擁護政府,乃對殷匪抨擊政府之言論,不持不予糾正反而同情共鳴,其思想行為顯不純正,為訓練其思想激發愛國精神,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聲請裁定施以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