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汽車貨運公司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哲雄原係台灣大學政治系學生,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徒張璧坤介紹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張璧坤、張英杰編為一小組由匪張璧坤領導連續開會五次研討學術心得「唯物辯証法」及大陸學生活動情形並閱讀張璧坤所交「唯物論辦證法」、「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等書,並向黃則林宣傳匪軍勝利,要黃認識時代復將「青年修養」、「美國政黨」等反動書籍交黃閱讀……奉張璧坤命親近民眾吸收黨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吳哲雄、洪金盛二名,均無為匪積極工作事證,且均一度自首,吳洪二犯,擬飭改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仍准照原判各處徒刑十五年。(依法照參加叛亂組織,不沒收財產)(其他)
吳哲雄七名均台灣大學已畢業未畢業學生於三十八年間由在逃匪徒張壁坤介紹先後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除歐振隆一名於加入後有為匪吸收份子之事証外於僅多閱讀反動書刊參加集會或於談論中偽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