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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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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汽車貨運公司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哲雄原係台灣大學政治系學生,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徒張璧坤介紹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張璧坤、張英杰編為一小組由匪張璧坤領導連續開會五次研討學術心得「唯物辯証法」及大陸學生活動情形並閱讀張璧坤所交「唯物論辦證法」、「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等書,並向黃則林宣傳匪軍勝利,要黃認識時代復將「青年修養」、「美國政黨」等反動書籍交黃閱讀……奉張璧坤命親近民眾吸收黨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哲雄原係台灣大學學生,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在逃匪諜張璧坤介入匪民主自治同盟,受張匪領導,並與張璧坤及自首匪徒張英杰同一小組開會五次研討「唯物論辯證法」閱讀「青年修養」、「蘇聯黨史」等反動書刊,並向黃則林宣傳匪軍勝利,交閱上項匪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吳哲雄、洪金盛二名,均無為匪積極工作事證,且均一度自首,吳洪二犯,擬飭改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仍准照原判各處徒刑十五年。(依法照參加叛亂組織,不沒收財產)(其他)

吳哲雄七名均台灣大學已畢業未畢業學生於三十八年間由在逃匪徒張壁坤介紹先後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除歐振隆一名於加入後有為匪吸收份子之事証外於僅多閱讀反動書刊參加集會或於談論中偽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總統贊成用懲治叛亂條例2-1來處罰被告,並且沒收被告的財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