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台大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逸民思想偏激,素不滿現實攻擊政府措施,歐振隆見有機可乘奉張璧坤之命於三十九年春介紹該吳逸民書寫自傳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歐編為一組由匪張璧坤領導並閱讀,「中國之抗戰」、「光榮歸於民主」等反動書籍,並與張匪會晤兩次,囑令被告保守秘密,因環境關係暫勿發展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