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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4440號
原始職業
泥水包工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溫萬金屬在逃之叛徒,竟於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容溫匪藏匿其家一晝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溫匪萬金為在逃叛徒於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容溫匪藏匿其家一夜而去(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叛亂(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