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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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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吉甫三十六年參加吳乃光組織閱讀「中國共產黨運動簡史」並受其活動費一千元從事廣泛吸收群眾培養潛勢力以作將來政治資本……成立「牛犁會」與「三七五」減租斟酌處……憑藉議長質權違法擅將原決議案竄改為「照案响應」發處响應是項連議為在押之匪諜呼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4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吉甫迭經研訊尚無叛亂行為予判決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柯仁發張吉甫二名均屬被牽,無為匪之事証(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