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吉甫三十六年參加吳乃光組織閱讀「中國共產黨運動簡史」並受其活動費一千元從事廣泛吸收群眾培養潛勢力以作將來政治資本……成立「牛犁會」與「三七五」減租斟酌處……憑藉議長質權違法擅將原決議案竄改為「照案响應」發處响應是項連議為在押之匪諜呼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