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明於四十年五月經張溜介與陳明新相識,亦知張溜係犯案逃犯,同年六七月張溜卻將陳明新接去同住,曾囑其前往吳復家通知陳,張係匪諜分子,張係匪諜分子甚為明顯,該張明終不檢舉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