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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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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有義與張溜有親族關係,明知張溜為「二二八」事變匪黨活動分子,竟於三十七年五月接受張溜託其轉交台北張道福之手槍三支並為其運送轉交。(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未受允准運輸軍用槍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有義與張溜係親族,明知張溜為叛徒,迄未舉發,並於三十七年五月間,為運送手槍三枝,至台北交與張道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運送手鎗兩支(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18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18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