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福生等六名暨戴照輝一名,擬均飭交付感訓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2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主辦本案之駱精實同志面稱,被告鄭團麟等之上級李丁福業已自首。(其他)

本部辦理鄭團麟等叛亂一案,當時因蕭道應、李丁福均已在逃,無法傳案質訊,僅根據被告鄭團麟等在屏東縣警察局之初供及在刑警總隊之供述,採為判決基礎。(其他)

至奉批交付感化之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曾阿進、楊友朋、戴照輝等七名,擬發交軍事檢察官依法偵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彬如(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4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戴照輝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本案據呈第二次復審判決,對於蕭秀江一名,仍就第一次復審判決原罪名,僅加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完畢交付感化三年,古芹香、李庚德二名,均交付感化三年,並各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楊得珍一名,諭知無罪,李福生等七名,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各情,核與初次判決罪刑出入較大,即判決與裁決書所具事證理由,亦均簡率,與總統嚴予發還復審之意旨未盡符合,應將原判決書與裁決書撤銷,一併移送本部保密局續行偵明、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實踥(二)字第4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曾阿進、楊友朋等六名,訊無為匪附匪事證,似應免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27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保密局四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致該部實踥(二)字第四零二號函……不盡相符合……此次復審,蕭秀江僅訊問一次,而對保密局偵訊之結果,未併予研訊詳明,遽即判處感化,戴照輝閱讀匪書青年修養論,並供給李丁福及李妻金錢三次,是否構成犯罪,亦應詳求,該部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均嫌未洽。合將本案原判決撤銷,發還該部,切實遵照總統發還詳為復審之意旨,對蕭秀江詳為復審,戴照輝續行偵查明確,另行詳擬裁判並敘明前後罪刑出入甚大之理由,以憑核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8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