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主辦本案之駱精實同志面稱,被告鄭團麟等之上級李丁福業已自首。(其他)
本部辦理鄭團麟等叛亂一案,當時因蕭道應、李丁福均已在逃,無法傳案質訊,僅根據被告鄭團麟等在屏東縣警察局之初供及在刑警總隊之供述,採為判決基礎。(其他)
至奉批交付感化之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曾阿進、楊友朋、戴照輝等七名,擬發交軍事檢察官依法偵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彬如(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本案據呈第二次復審判決,對於蕭秀江一名,仍就第一次復審判決原罪名,僅加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完畢交付感化三年,古芹香、李庚德二名,均交付感化三年,並各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楊得珍一名,諭知無罪,李福生等七名,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各情,核與初次判決罪刑出入較大,即判決與裁決書所具事證理由,亦均簡率,與總統嚴予發還復審之意旨未盡符合,應將原判決書與裁決書撤銷,一併移送本部保密局續行偵明、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保密局四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致該部實踥(二)字第四零二號函……不盡相符合……此次復審,蕭秀江僅訊問一次,而對保密局偵訊之結果,未併予研訊詳明,遽即判處感化,戴照輝閱讀匪書青年修養論,並供給李丁福及李妻金錢三次,是否構成犯罪,亦應詳求,該部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均嫌未洽。合將本案原判決撤銷,發還該部,切實遵照總統發還詳為復審之意旨,對蕭秀江詳為復審,戴照輝續行偵查明確,另行詳擬裁判並敘明前後罪刑出入甚大之理由,以憑核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