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前陸軍第十七團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長發、曾雲造均係陸軍第十七團士兵,於三十九年先後,駐地雲林縣逃亡,兩人流落途中,無處棲身,當年農曆十一月,適被亡命之徒張溜得知係逃兵,意卻吸收利用,乃與該吳長發等在同安清溪埔寮,蓋一草寮,供三人匿居,張溜曾說明渠係匪黨黨員,向曾雲造、吳長發宣傳引誘,並囑招集其他逃兵從事搶奪,以維生活,該吳長發等,幸未被誘為匪,惟均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