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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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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98號
原始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王張彭等均係匪諜始終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9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文培於三十七年底在台灣大學就讀時經已決叛徒賴裕傳介紹並宣誓加入匪幫東南局台灣區台北市工作委員會附屬學委會台大法學院支部受在逃叛徒許昭然領導經常集會三十八年二月自擬傳單煽動高雄省立中學學生離開書本注意現實政治交付李明海暗往該中學教室張貼因李明海不敢冒險乃將傳單撕毀同年九月王文培又勸其加入共匪組織仍被拒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5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明海擬飭照原罪名改判徒刑七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5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