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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匪希寬介入匪黨組織與江鳳林清富等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匪希寬陳匪義農之領導教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6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十月間在台北市加入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奧弘字第0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9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