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政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與劉興炎羅文通殷啓輝等或係友誼或係同事均曾分別受左傾思想教育並閱讀匪黨書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