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鄉農會會計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歐振隆於三十八年春,經蔡長洲介紹參加匪徒張璧坤所領導之讀書會開會四五次研討「唯物辯証法」,三十八年十月由匪張璧坤介紹在圓山動物園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洪金盛為一小組,受張璧坤領導書寫自傳,由匪首李潔監督並宣誓保守秘密,永遠為匪黨服務,復奉張匪之命,研究理論發展組織,三十九春被告遂吸收吳逸民參加匪黨企圖組織武工小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歐振盛一名死刑,尚合,擬照准。(其他)
吳哲雄七名均台灣大學已畢業未畢業學生於三十八年間由在逃匪徒張壁坤介紹先後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除歐振隆一名於加入後有為匪吸收份子之事証外於僅多閱讀反動書刊參加集會或於談論中偽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