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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匪希寬介入匪黨先後接受許匪希寬及陳匪義農之匪黨教育多次並以其家供許陳兩匪向羣眾實施匪黨教育二三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6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間加入匪黨即在台北縣土城鄉一帶從事發展其組織先後介紹其弟被告江萬來及蕭有本與匪幹許希寬(另案押保密局)認識因而吸收加入復多次宣傳匪黨謬論又於四十一年十二月間赴海山區探查逃匪溫萬金等下落向其偽上級報告(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主犯江鳳之弟於保密局偵訊口供內曾容留另犯匪幹許希寬在其家講解匪黨謬論三四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奧弘字第0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9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