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55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