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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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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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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大銘明知其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及交予蔡御身份証藉以隱避逃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64條1項)、刑法(16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9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文培…...高雄市警察局於搜捕未獲後飭其父王秋榮(即王大銘)覓尋歸案該王秋榮不但未將王文培送案或報告治安機關反帶往彰化縣張輩家隱避密與會晤並將所拾獲之蔡御身份證交其使用王文培於接受後換貼本人照片並私刻總檢查校正印章加蓋於身份證上便利逃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王秋榮藏匿叛徒尚觸犯幫助偽造印章身份證之罪其各犯二罪均互有方法結果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不生吸收問題擬飭糾正外其餘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5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秋榮拾得身分證一枚交王文培改換相片使用並帶其匿居彰化縣不知情之張輩家中(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5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12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30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12條)、刑法(217條1項)、刑法(30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