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印刷廠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武考、蔡朝與吳沼木原係同學,三十九年初,由吳沼木之介紹,各與陳明新認識,又經陳吳兩人以匪黨之言論書籍宣傳誘惑,均被吳沼木吸收加入匪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