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卅九年農曆三四月間,經匪羅東梨介紹,書交自傳參加匪黨,由羅冬梨直接領導,於不記日期在李丁福家參加開會一次,又在羅東梨家開座談會多次,奉羅匪之命團結農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賴傳盛於三十八年二月,由李匪丁福介入匪幫組織,先後開會五次,利用偽裝三七五減租會掩護,秘密吸收會員,擴展組織,擔任佳冬地區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被告鄭團麟、賴傳盛二名,罪證確鑿,原判尚無不當。(其他)
其餘蕭秀江、古芹香、李庚德等三名,新發現之事證與原判認定事實互有出入,擬請鈞部特請層峰將原判關於蕭秀江、古芹香、李庚德等部分撤銷,交本部依法復審,另行擬判。(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