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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省立台南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17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一月間,由匪徒李丁福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叛亂組織,李任組長,與匪羅東梨三人編為一小組,開會三次,討論如何擴大組織,及研讀展望雜誌、光明報,向群眾學習等反動書刊,復奉命負責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工作,成立林邊小組。三十八年一月,被告遂著手調查,擬將曾見、尤榮巳納入組織,嗣見曾、尤生活腐化,未予吸收。卅八年五月後,奉命刺探軍情,被告借勞軍機會,至林邊我軍防地,探悉駐軍人數後,呈報匪徒李丁福。李匪逃亡後,與匪徒羅冬梨聯絡。四十年六月間,親赴佳冬,與匪首蕭道應、李丁福等會晤開會一次,羅匪逃亡,改與李庚德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6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一月間,由在逃叛徒李丁福介入匪幫組織,與李丁福及在逃叛徒羅東梨同一小組,先後開會五次,討論擴大組織及吸收黨員問題。三十八年五月,再奉李匪丁福偽命,擔任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及刺探軍情等工作。四十年十一月,受賴匪傳盛秘密通知至六根村,與李匪丁福會晤,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2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團麟、賴傳盛二名,罪證確鑿,原判尚無不當。(其他)

其餘蕭秀江、古芹香、李庚德等三名,新發現之事證與原判認定事實互有出入,擬請鈞部特請層峰將原判關於蕭秀江、古芹香、李庚德等部分撤銷,交本部依法復審,另行擬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彬如(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8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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