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17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一月間,由匪徒李丁福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叛亂組織,李任組長,與匪羅東梨三人編為一小組,開會三次,討論如何擴大組織,及研讀展望雜誌、光明報,向群眾學習等反動書刊,復奉命負責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工作,成立林邊小組。三十八年一月,被告遂著手調查,擬將曾見、尤榮巳納入組織,嗣見曾、尤生活腐化,未予吸收。卅八年五月後,奉命刺探軍情,被告借勞軍機會,至林邊我軍防地,探悉駐軍人數後,呈報匪徒李丁福。李匪逃亡後,與匪徒羅冬梨聯絡。四十年六月間,親赴佳冬,與匪首蕭道應、李丁福等會晤開會一次,羅匪逃亡,改與李庚德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6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一月間,由在逃叛徒李丁福介入匪幫組織,與李丁福及在逃叛徒羅東梨同一小組,先後開會五次,討論擴大組織及吸收黨員問題。三十八年五月,再奉李匪丁福偽命,擔任林邊方面宣傳組織,及刺探軍情等工作。四十年十一月,受賴匪傳盛秘密通知至六根村,與李匪丁福會晤,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