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孝與陳明新舊時相識,先後在嘉義聞知當局有貼文告宣傳勸導陳明新出來自首之事,去年七月陳其所開設之藥店請求暫住,因否中無處可居乃介紹在其好友王象家居住,以王之住所偏僻,可利用藏匿不易發覺。(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