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參加匪張志忠所組織偽「自治聯軍」領導嘉義支隊實行暴動同年七月加入匪幫受匪徒廖學信指揮運用在雲林嘉義兩縣活動從事教育吸收組織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明新於三十六年八月間,二二八事變時,即參加叛徒張志忠(已被捕)所組之偽自治聯軍,同年八月間,加入朱毛匪幫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三十九年七月受叛徒廖學信(已被捕)領導,在雲林縣北港鎮及嘉義一帶從事教育與吸收工作,曾吸收被告蔡金河加入其組織,並收集二二八事變時所搶得武器彈藥藏備武裝叛亂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