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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川縣
畢業學校
中央軍校十三期交通科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139號
原始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子弟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受饒匪漱石之單線領導,而以個人為中心之活動固無組織之形式,亦無具體行動之顯示,就其已聯絡之八十餘友人中觀察,觸鬚所及,幾已概括陸海空勤各軍事部門,雖在目前尚未達其石既行動之階段,然其謀略作用足徵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堪認定。(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5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廣建友誼,乃進行策反之初步行為,既經按照饒匪漱石之指示著手實行,顯已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整府而著手實行之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饒匪漱石指示,於三十九年初來台,廣泛建立友誼關係,以便策應匪幫攻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