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在逃匪幹陳大川之誘惑,同情匪黨,願以金錢資助應用,於三十八年三月至同年五月,兩次供給陳匪大川舊台幣十三萬元,嗣陳匪大川逃往台北縣鹿窟組織匪武裝基地,與該等失去聯絡,至三十九年冬,陳匪大千(川)與陳匪通和在鹿窟商由陳匪大千(川)具函向吳某守、李順法及已決匪犯李修,要求金錢支援,由廖匪木盛將函交給吳某守後,吳某守即分向李順法、李修接洽,自三十九年冬,至四十年冬,先後六次交給廖匪木盛共新台幣一萬三千七百元,內計吳某守三千五百元,李順法三千七百元,李修六千五百元。四十一年三月,吳某守又獨交新台幣二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