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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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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4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陳大川等匪交好,並明知其係匪諜而予以金錢藥物收音機等(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在逃匪幹陳大川之誘惑,同情匪黨,願以金錢資助應用,於三十八年三月至同年五月,兩次供給陳匪大川舊台幣十三萬元,嗣陳匪大川逃往台北縣鹿窟組織匪武裝基地,與該等失去聯絡,至三十九年冬,陳匪大千(川)與陳匪通和在鹿窟商由陳匪大千(川)具函向吳某守、李順法及已決匪犯李修,要求金錢支援,由廖匪木盛將函交給吳某守後,吳某守即分向李順法、李修接洽,自三十九年冬,至四十年冬,先後六次交給廖匪木盛共新台幣一萬三千七百元,內計吳某守三千五百元,李順法三千七百元,李修六千五百元。四十一年三月,吳某守又獨交新台幣二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122-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曾被匪徒誘惑,同情匪黨,於三十八年至四十一年間,曾先後供給匪徒金錢舊台幣十三萬元,又新台幣三千七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8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2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5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6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