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822號
原始職業
泥水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間,經王匪忠賢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廖匪瑞發領導,參加開會四五次,聆聽廖匪發表攻擊政府言論,並吸收黃金塗、游添勝、陳欽參加匪幫組織,復供給匪黨經濟三四千元。四十一年六月間,曾透過溫匪萬金與匪鹿窟基地派來匪諜汪枝聯絡,至同年十二月初即由陳匪旬煙帶赴匪鹿窟基地受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經叛徒王忠賢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先後受叛徒廖瑞發等領導集會四五次。三十七年五六月間,更吸收游添勝、黃金塗、陳欽等參加匪幫,領導活動,召集研讀講解匪黨書刊,收繳黨費。三十八年三四月間,又命游匪添勝往台北市區散發反動傳單。三十八九年間,又自以新台幣約二千元交王匪忠賢,至四十一年更與匪鹿窟基地取得聯絡,於同年十二月前往匪鹿窟基地受訓,又繳交匪幫新台幣一千餘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