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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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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822號
原始職業
泥水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間,經王匪忠賢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廖匪瑞發領導,參加開會四五次,聆聽廖匪發表攻擊政府言論,並吸收黃金塗、游添勝、陳欽參加匪幫組織,復供給匪黨經濟三四千元。四十一年六月間,曾透過溫匪萬金與匪鹿窟基地派來匪諜汪枝聯絡,至同年十二月初即由陳匪旬煙帶赴匪鹿窟基地受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經叛徒王忠賢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先後受叛徒廖瑞發等領導集會四五次。三十七年五六月間,更吸收游添勝、黃金塗、陳欽等參加匪幫,領導活動,召集研讀講解匪黨書刊,收繳黨費。三十八年三四月間,又命游匪添勝往台北市區散發反動傳單。三十八九年間,又自以新台幣約二千元交王匪忠賢,至四十一年更與匪鹿窟基地取得聯絡,於同年十二月前往匪鹿窟基地受訓,又繳交匪幫新台幣一千餘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十月參加匪幫組織及集會,吸收黨徒,供應經費。四十一年十二月并與匪幫鹿窟武裝基地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5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