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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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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07號
原始職業
書攤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自民國二十年參加匪黨後復於三十六年三月介紹林正亨參加匪黨組織三十七年二月又往鹿窟接受匪幫教育三十八年四月仍與叛徒廖瑞發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9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年間,在台北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尚無活動,本省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張朝基竟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至三十七年二月間,繼續與朱毛匪幫潛台匪徒聯絡,並至匪鹿窟基地接受反動思想訓練數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年間,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尚無活動,本省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張犯竟化名逃避登記。卅七年二月間,繼續與潛台匪徒聯絡,並至匪鹿窟基地接受反動思想訓練數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0年、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9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年在台北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至台灣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張朝基竟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三十七年一月間,又由自首匪幹陳本江介紹至鹿窟匪基地,與匪幹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匪黨書籍,接受反動思想訓練,同年三月,復將其化名簡永德知身份證借與王匪萬德(得)逃往大陸。三十七年四月及三十八年四月間,另案已決叛徒廖瑞發兩次介紹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雖未允交自傳,但未據向政府舉發,而仍與聯絡,從事非法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年即在台北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至台灣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竟化名逃避。三十七年二月間,又由自首匪幹陳本江介紹至鹿窟武裝基地,與匪幹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匪書,接受反動訓練,復將其化名身份證,借與王匪萬得逃往大陸,及明知另案已決叛徒廖瑞發不予檢舉,而仍與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9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