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9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年在台北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至台灣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張朝基竟化名簡永德逃避登記。三十七年一月間,又由自首匪幹陳本江介紹至鹿窟匪基地,與匪幹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匪黨書籍,接受反動思想訓練,同年三月,復將其化名簡永德知身份證借與王匪萬德(得)逃往大陸。三十七年四月及三十八年四月間,另案已決叛徒廖瑞發兩次介紹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雖未允交自傳,但未據向政府舉發,而仍與聯絡,從事非法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年即在台北參加日共在台支部組織,至台灣光復後,政府通令日共潛台份子辦理登記,竟化名逃避。三十七年二月間,又由自首匪幹陳本江介紹至鹿窟武裝基地,與匪幹王萬得等聯絡,閱讀匪書,接受反動訓練,復將其化名身份證,借與王匪萬得逃往大陸,及明知另案已決叛徒廖瑞發不予檢舉,而仍與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