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算與張溜為堂叔侄之親,明知張溜係犯案逃犯,去年夏,另一不相識之逃犯,欲住其家被拒絕後,匿居附近山洞,為張算所知,張算又將張溜被捕消息,在陳媽居家洩漏,以致陳明新逃離,陳媽居家可見張算明知張溜、陳明新均係匪諜,既不檢舉,又為其勾通消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算與張溜為堂叔侄,明知張溜犯案在逃,四十年五六月間,張溜帶一逃犯卻借住其家,被拒乃匿居附近山洞,未據報警。(其他)
被告張算雖未容留張溜及所帶之逃犯在家住宿,然與張溜為堂叔侄,平日甚為接近,思想自必受其影響,又查陳明新於四十一年二月九日,在雲林縣警察局供稱,由張溜吸收之群眾,有張明、張算等,後雖翻異前供,張算亦堅不供認參加匪幫組織,而其曾為張溜著手吸收,實有可能,原判諭知無罪,似嫌失當,擬將此部分撤銷,改判張算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