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在板橋由黃毓德介給叛徒盧哲德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受盧哲德領導,曾參加集會一次。三十九年底,盧哲德逃亡後,曾偕潘福田將棉被一條送至台北車站交盧親自取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