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一年十一二月間,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由陳振福帶領至匪「曉」基地,接受許匪再傳教育一次,無他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