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八月間,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陳振宇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七次聽講匪黨理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