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九月間,在大同製鋼工廠,由叛徒林茂松、游國坤介入匪黨組織,與林茂松、游國坤、林茂同同一小組,受林茂松指導,曾閱讀「青年修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光明報」等匪黨書刊。林茂松於三十九年間逃亡後,渠仍與游國坤、林茂同保持聯繫,惟無法活動。四十一年十月間,游國坤引其與林茂同會晤得悉匪黨基地派林茂同前來聯絡,恢復組織關係,繳交黨費。先後繳黨費五次,計七十五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